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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兴投资与股东祝某鑫再现决议效力争议,程序合规性成为关键议题

时间:2025-10-15 来源:互联网

近日,沈阳市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兴公司”)与股东祝某鑫之间因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引发的纠纷再次引起关注。北兴公司方面近日向相关部门递交材料,反映沈阳市中院某合议庭在审理其与股东祝某鑫的一起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就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环节存在不同理解。

特别引发业内讨论的是,该案一审在立案受理后第六日即作出判决,其审理效率引起了法律实务界的关注。据了解,这已是北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股东祝某鑫之间围绕类似议题展开的第十次诉讼。北兴公司表示,公司内部因持续的“形成决议-决议被诉-决议被撤销-再形成决议”这一过程,经营决策和运营效率受到一定影响。

北兴公司在提交的材料中称,持股10%的股东祝某鑫曾存在停止微信联系、不接听电话、难以有效送达的情况,导致会议通知过程受阻。随后,祝某鑫以股东会通知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相关决议。北兴公司对此持有异议,认为祝某鑫是否到会均不影响决议实质结果(北兴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75%,达到法定多数决门槛),并强调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10%的股权比例本身不改变决议结果,公司无理由刻意规避其知情权和表决权。”北兴公司方面阐述了其立场,认为频繁诉讼显著增加了公司经营成本和管理复杂性。

北兴公司在其提交的材料中系统梳理了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涉及的几个核心法律争议点。其中,第一次审理在六日内审结此案,其审理速度成为关注点之一,亦引起对于程序效率和充分审理保障的讨论。

根据北兴公司提供的材料,案件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会议通知的时间点与效力确认: 北兴公司表示,其于20241012日曾通过微信向祝某鑫发送了股东会相关内容,早于同年124日的正式通知发出日期。该公司称,祝某鑫在124日拒绝了相关联系方式。然而,第一次审理在认定通知程序是否合规时,主要依据了“未能通过电话成功通知”这一情况,未进一步分析前述时间节点的潜在影响。

跨国情境下的通知方式适用性: 鉴于祝某鑫长期居留海外,北兴公司认为通过短信、邮箱等方式进行跨国通知更为实际可行,并称已成功发送信息。但在判决中认为,电话通知仍属必要的通知方式之一。这一点引发了关于在股东跨国情况下,何种通知方式构成“有效通知”的讨论。

股东诉讼行为的持续性与公司应对: 材料显示,股东祝某鑫近年来与北兴公司及关联企业存在多起诉讼。北兴公司反映,在沟通过程中曾遇到阻碍,希望法律程序能考量此类情况对公司运营效率的影响。

轻微程序瑕疵对决议效力的影响认定: 北兴公司强调,鉴于其控股股东拥有绝对多数的表决权(75%),股东祝某鑫是否参会或表决均不会改变决议结果。该公司认为,《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关于“程序瑕疵显著轻微且未影响决议结果”可维持决议效力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应被考虑适用,而这一观点在相关判决中未能体现。

股东指定联系信息的确认问题: (此处描述争议点本身,避免指责未审查)北兴公司提交的材料对法院就祝某鑫预留联系方式(如邮箱地址)归属的认定及相关证据采信过程提出了不同看法和补充说明。

目前,这场围绕股东会召集程序具体规范、股东知情权与表决权的保障边界、以及公司治理效率如何平衡的纠纷仍在发展之中。其最终走向和法律适用的探讨,对明晰类似情境下的裁判规则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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